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黃皓岑
- 被告
- 布袋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秉森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依據及證據,並請說明為被告之股東之起訖時間及持有股權變化之情形。
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委任關係存在之依據、證據及委任契約。並依本院前次庭期通知之諭示,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含每月給付數額、獎金及給付方式)、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等資料。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