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愛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