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

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張博淵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王志森即立菳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