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呂靖瑋、勤敬企業有限公司、吳王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呂靖瑋 相 對 人 勤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王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勤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說明: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如果逾期不補,即駁回 抗告。 二、另提出補正狀或陳報狀,補充說明:①聲請調解(或起訴)所為請求之聲明內容(應載明本件請求之總金額);②訴訟標的(應載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條);③聲請調解或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資料。並應另附具繕本一份。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正說明,如果逾期未補正說明,即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