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原告
- 趙明軍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翁秋樂即睿士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
㈠於109年9月6日本件災害事故發生時,有無報案、就醫之過程及方式(即有無向警方報案、搭乘救護車或自行前往等)。
㈡本件有無通報職業災害。
㈢請提供鈺晟工程行之負責人年籍、地址。
㈣原證二所示現場照片係於何時拍攝、何人拍攝。
三、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
㈠被告所承攬坐落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53-10號房屋之工程,於本件災害事故發生後,有無繼續完成原定工程?有無收取工程款?金額及給付方式?何人所為給付?
㈡承前,本件施工有無拍攝施工前後、過程之照片?倘有,請提供照片到院,並請依照片說明施工之內容及範圍。
㈢承前,前開房屋之頂樓鐵架是否已拆除?係由何人拆除?是否於109年9月6日拆除?
㈣本件有無通報職業災害?主管機關有無進行勞動檢查?
㈤請提出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53-1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所有人之戶籍謄本。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