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趙明軍、翁秋樂即睿士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趙明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翁秋樂即睿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 ㈠於109年9月6日本件災害事故發生時,有無報案、就醫之過程 及方式(即有無向警方報案、搭乘救護車或自行前往等)。 ㈡本件有無通報職業災害。 ㈢請提供鈺晟工程行之負責人年籍、地址。 ㈣原證二所示現場照片係於何時拍攝、何人拍攝。 三、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 ㈠被告所承攬坐落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53-10號房屋之工程,於本件災害事故發生後,有無繼續完成原定工程?有無收取工程款?金額及給付方式?何人所為給付? ㈡承前,本件施工有無拍攝施工前後、過程之照片?倘有,請提供照片到院,並請依照片說明施工之內容及範圍。 ㈢承前,前開房屋之頂樓鐵架是否已拆除?係由何人拆除?是否於109年9月6日拆除? ㈣本件有無通報職業災害?主管機關有無進行勞動檢查? ㈤請提出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53-1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所有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