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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趙明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翁秋樂即睿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

㈠於109年9月6日本件災害事故發生時,有無報案、就醫之過程及方式(即有無向警方報案、搭乘救護車或自行前往等)。

㈡本件有無通報職業災害。

㈢請提供鈺晟工程行之負責人年籍、地址。

㈣原證二所示現場照片係於何時拍攝、何人拍攝。

三、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請自行寄送他造:

㈠被告所承攬坐落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53-10號房屋之工程,於本件災害事故發生後,有無繼續完成原定工程?有無收取工程款?金額及給付方式?何人所為給付?

㈡承前,本件施工有無拍攝施工前後、過程之照片?倘有,請提供照片到院,並請依照片說明施工之內容及範圍。

㈢承前,前開房屋之頂樓鐵架是否已拆除?係由何人拆除?是否於109年9月6日拆除?

㈣本件有無通報職業災害?主管機關有無進行勞動檢查?

㈤請提出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53-1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所有人之戶籍謄本。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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