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林順斌
- 被上訴人
-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螢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明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