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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楊忠泉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金御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馨君健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御皇有限公司」;關於法定代理人「張桂蓉」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俊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原被告馨君健康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更名為金御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張桂蓉變更為賴俊杰,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其當事人之同一性並未變更,故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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