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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威憲

上訴人
即被告
金御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忠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2項不服提起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12元(即判決主文第1項:670,803元,及第2項:45,40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就判決主文第3項不服提起上訴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230元(計算式:11,73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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