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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鄭茂椿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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