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鄭茂椿、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振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鄭茂椿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