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蔣淑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佳展貿易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蔣淑芬(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號公司解散事件之相對人佳展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0年度司字第1號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願擔任該事件相對人佳展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民法第106條本文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禁止規定,於法定代理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號公司解散事件,佳展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蔣漢陞,以聲請人之身分具狀聲請佳展貿易有限公司解散乙節,有聲請狀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揆諸前揭說明,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禁止之規定於法定代理亦有適用,故本件公司解散事件應為佳展貿易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程序進行。本院審酌蔣淑芬為佳展貿易有限公司股東,亦為該公司經理等情,有股東名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42頁),堪認蔣淑芬對佳展貿易有限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有所瞭解,且蔣淑芬亦具狀表明願意擔任佳展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為佳展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解散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並無不合,爰選任蔣淑芬為佳展貿易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