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晉崧通信有限公司、陳峙羽、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凌美玉、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鍾安能、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晉崧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羽 聲 請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聲 請 人 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安能 相 對 人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 劉夜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 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因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 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相對人公司」)已由經濟部於106年間廢止登記,相 對人公司現與聲請人間有工程款給付事件訴訟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任清算人。相對人公司被廢止迄今3年多,應進行清算,卻無法進行清算。相對人公 司登記資料雖顯示董事有:張永興、劉夜明、謝武吉等3人 ,然而劉夜明、謝武吉都只是張永興的人頭,相對人公司實際上是張永興一人經營。張永興挖空公司、出借公司牌照、挪用公司款項,自103年起發生承攬中華電信公司工程侵吞 工程款達數億元,至今下落不明,拒不出面處理債務,若再選定張永興為清算人,無助於聲請人之訴訟,且對相對人公司之債權人亦有損害。雖然相對人公司事務所位於嘉義縣,但主要以承攬中華電信公司南區分公司的電信工程為主,債權債務皆在高雄,故請求選任事務所在高雄的律師謝勝合擔任清算人。並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49號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通 知書為證。 三、經查: (一)相對人公司業由經濟部於106年12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10632048980號函為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上開函文影本在卷可參,依法應行清算程序。 (二)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另為規定,有公司章程附卷可查,依法應以全體董事張永興、劉夜明、謝武吉為清算人,且上開董事自公司廢止登記時起,當然就任清算人。其中董事謝武吉已於107年1月15日死亡,無法擔任清算人,故應以董事張永興、劉夜明為清算人。 (三)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公司實際上是張永興一人經營,張永興挖空公司、出借公司牌照、挪用公司款項,自103年起 發生承攬中華電信公司工程侵吞工程款達數億元情形,張永興至今下落不明,拒不出面處理債務,不適合擔任清算人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為真實,也查無張永興或劉夜明被解除董事職務之相關資料。 (四)又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雖記載董事任期103年8月6日至106年8月5日,惟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 項前段規定,董事 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則上開董事之原定任期固已屆滿,尚因遲未為改選董事而依法延長其等執行職務。聲請人既未說明上開董事張永興、劉夜明於客觀上有何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自無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核與公司法第3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末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