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葉健中、許伯安即紅火食品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許伯安即紅火食品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0,237元,及其 中㈠1,008,191元自民國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32%計算之利息,與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252,046元自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2%計算之利息,與自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