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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

債權人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黃進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莊綉鸞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死亡,此有黃進寶全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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