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聲請人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陽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裁定關於支票附表支票號碼「CJY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YJ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