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0年9月1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與股東及債權人就剩餘財產分配一事進行協調,過程極為複雜繁瑣,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協調公司財產之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