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建祥、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耀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08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 費57,1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