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祥
- 被 上 訴人
- 即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08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7,1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