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富雄
- 即原告
- 郭憲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六景山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7,24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0,843元。另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87,229元,然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1,000元,故上訴人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229元(計算式:87,229元-1,000元=86,229元)。是前開第二審裁判費130,843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229元合計217,072元(計算式:130,843元+86,229元=217,07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