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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曾煥彰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告
成眾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政展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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