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卿和

上訴人
即被告
成眾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政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煥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