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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曾文欣

上訴人
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發
被上訴人
嘉南白鐵企業行即陳桂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2,91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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