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莊豐維即振揚工程行、陳建州、佢森工程有限公司、陳正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豐維即振揚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州 參 加 人 佢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44,1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