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勇興台、嘉義市政府、黃敏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5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