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鄭淑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鄭淑靖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收入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任職於家樂福賣場當駐場。並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聲請人自任職迄今每月之薪資收入證明資料(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有「經緯行動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另於108年度有聯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75000元,請陳報目前是否仍有該二公司之收入?若有,每月金額若干? (三)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提出所提列之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單據。並說明,是否有支出勞保費或國民年金、健保費等政策性保險費,若有,數額為何?是否列於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內?若未提列,無庸支出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1月20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