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 聲請人
- 鄭淑靖
- 代理人
-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
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
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收入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任職於家樂福賣場當駐場。並提出
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聲請人自任職迄今
每月之薪資收入證明資料(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
雇主出具之切結書)。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均有「經緯行動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另
於108年度有聯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750
00元,請陳報目前是否仍有該二公司之收入?若有,每月
金額若干?
(三)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
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
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未投保勞保
,亦請以書面陳報。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
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提出所提列之各項支出之實際支
出證明單據。並說明,是否有支出勞保費或國民年金、健保
費等政策性保險費,若有,數額為何?是否列於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內?若未提列,無庸支出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1月20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