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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8號

破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嘉駿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嘉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勳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擔任嘉駿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破產人嘉駿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業經參與債權人會議2次、與破產人及會計師聯繫相關事宜、多次聯絡第三人給付破產人之存款與工程保留款等事宜、製作收取金額附表並向法院陳報、閱卷、向相關單位函詢並聯絡關係人、著手製作分配表等事務,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與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法院核定前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破產管理人所提本院裁定、公告與通知、律師函、函、陳報狀等在卷可證,並經調取本院109年度破字第3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爰審酌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程序進行中所花費之時間及費用,與確認並匯整債權資料之繁雜程度;並審酌本件債權人人數、破產人資產種類、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及律師或會計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因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6萬元,應屬適當(至破產管理人代支出之金錢則非前開報酬之一部分,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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