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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唐一强

原告
曾煥彰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告
成眾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政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5萬3,000元,此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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