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曾煥彰
- 訴訟代理人
- 林浩傑律師
- 被告
- 成眾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5萬3,000元,此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5萬3,000元,此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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