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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望民

原告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131,5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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