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許素月
- 當事人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131,5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本院現 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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