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131,5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131,5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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