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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許素月

  • 當事人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合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131,5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本院現 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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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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