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燦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劉燦芳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林威榮律師 被 告 劉志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⒈被告應交付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予原告,並應 協同原告向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谷王公司)辦理前述股份之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⒉被告應將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2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經查: ㈠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之價額,依谷王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記載,每股金額為10,000元,是原告請求交付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之價額為670,000元【計算式:10,000x67】。 ㈡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面積為80平方公尺,其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3,400元,有土地謄本可證。以此計算該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之價額為90,667元【計算式:80x3,400÷3,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 ㈢附表編號3所示建物之課稅現值為335,000元,有109年房屋稅 繳納書可證。以此計算該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之價額為111,667元。 ㈣原告另請求7,320,0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192,33 4元【計算式:670,000+90,667+111,667+7,320,000】。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92,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權利範圍 1 谷王公司股票67股 全部 2 民雄鄉松子腳段269-42地號土地 1/3 3 民雄鄉松子腳段450建號建物 1/3 4 7,320,000元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