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嘉義鐵線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杏(監察人)
- 被告
- 江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等語。惟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於附件所示嘉義鐵線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3月13日上午10時召開之董事會議事錄上之主席名欄為簽名或蓋章」,經核屬於請求為一定行為,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惟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