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羅佳苓、寶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武錦、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羅佳苓 被 告 寶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被 告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2,210元(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