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 原告
- 羅佳苓
- 被告
- 寶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武錦
- 被告
-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武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2,21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