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允順良有限公司、馬志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