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盈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滕雅馨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伶律師
- 被告
-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2,16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