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盈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滕雅馨、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惠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盈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雅馨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2,16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