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藝鋒工程有限公司、王銘鋒、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胡明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藝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鋒 被 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435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