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 被告
- 允順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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