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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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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子芊
訴訟代理人
黃一脩
被告
泰新祥號即許先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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