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陳琳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30,28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9,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9,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