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蕭秉宏、張莉芸、禾荃營造有限公司、廖崇帆、林鉀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蕭秉宏 代 理 人 張莉芸 被 告 禾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帆 被 告 林鉀晉 林文華 林明輝 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之1房屋之護牆 磚、護牆基、屋頂排水系統及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水 溝水泥構造回復原狀。經原告委由第三人估價後,部分回復原狀標的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21,600元(計算式:255,000+2 66,000+100,600=621,6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62 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一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怡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