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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蕭秉宏
代理人
張莉芸
被告
禾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帆
被告
林鉀晉

林文華

林明輝

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之1房屋之護牆磚、護牆基、屋頂排水系統及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水溝水泥構造回復原狀。經原告委由第三人估價後,部分回復原狀標的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21,600元(計算式:255,000+266,000+100,600=621,6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6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一庭 法 官 黃茂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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