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9號
- 原告
- 蕭秉宏
- 代理人
- 張莉芸
- 被告
- 禾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崇帆
- 被告
- 林鉀晉
林文華
林明輝
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之1房屋之護牆磚、護牆基、屋頂排水系統及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水溝水泥構造回復原狀。經原告委由第三人估價後,部分回復原狀標的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21,600元(計算式:255,000+266,000+100,600=621,6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6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