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彥名、翔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育誠、廣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宇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陳彥名 被 告 翔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育誠 被 告 廣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