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柯靜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柯靜宜 陳茂清 被 告 鄭文隆 勤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薇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