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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芮伶

原告
柯靜宜
原告
陳茂清
被告
鄭文隆
被告
勤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薇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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