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芮伶

原告
作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作紹
被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192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