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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林昱成
被告
三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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