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昱成、三金有限公司、李宜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林昱成 被 告 三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