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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馮保郎

  • 當事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黃財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875元,應繳裁判費3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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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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