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永晉工程行、黃偉豐、嘉一營造有限公司、蔡德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永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偉豐 被 告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0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