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 原 告
- 永晉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豐
- 被 告
-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0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