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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黃偉豐、蔡德隆

  • 原告
    永晉工程行
  • 被告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永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偉豐 被 告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0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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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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