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采慧
- 原告
- 愛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源
- 原告
- 勝記大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梅芳
- 原告
-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勇誠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75,6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