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葉采慧、愛加食品有限公司、黃家源、勝記大榮食品有限公司、許梅芳、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勇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采慧 原 告 愛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源 原 告 勝記大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梅芳 原 告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誠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75,6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