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3號
- 原告
-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嬌
- 被告
- 邱瑞波
邱復導
邱慶眞
邱秋炫
謝秋龍
邱陳金茸
邱綉戀
邱勝輝
邱秀鴻
邱勝章
邱勝華
邱淑琳
邱淑君
邱勝華
邱建程
邱詩婷
邱盟博
邱怡甄
邱俊達
邱政隆
邱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應先行調解程序,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39,890元【計算式:《260地號部分:8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1/8(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其權例範圍)=89,700元》+《263地號部分:308.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1/8(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其權例範圍)=308,280元》+《264地號部分:541.9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1/8(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其權例範圍)=541,910元元》=939,890元】,依前開規定應徵得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