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昌沛、吳梅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吳梅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000元(計算式:面積5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平方公尺=741,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