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昌沛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被告
- 吳梅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000元(計算式:面積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平方公尺=74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