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長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建銘、鈺舜貨櫃設計企業社即蕭智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長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鈺舜貨櫃設計企業社即蕭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7,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