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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長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告
鈺舜貨櫃設計企業社即蕭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7,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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