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寬立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鄭雅淋、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寬立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淋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70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