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明芳、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魯奐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蔡明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