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黃德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3,32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5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