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勇興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4,5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慶昀